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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4-2015-1刑法(刘沛谞老师)课后答疑

答疑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地点:3425

答疑老师:刘沛谞       所在教研室:刑法学     职称:副教授

实际参加本场答疑的学生人数:33

实际提问学生人数:6

学生对本场答疑的总体反映情况(包括意见和建议):

    课后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个重要辅助形式,很有必要,很有意义。在答疑中,丁老师对每位同学所提出的学习生活中的疑问进行详细全面、耐心细致的讲解、沟通与交流,增进了师生之间的情感,激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同学们认为,学校要提供更多的机会,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记录人:唐奇、董建文

答疑记录:

一、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答: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给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危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两者的性质与法益侵害程度相差较大,但并不是对立关系。换言之,在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的前提下,拒不救助的行为,既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也有可能成立遗弃罪。在这种情况下,应重点考察生命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决定是以遗弃罪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就故意内容而言,成立遗弃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但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放任态度;成立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

二、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应如何认定。

答:金融诈骗犯罪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一目的的认定在实践中较为困难。一般而言,这一主观目的的认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的标准予以认定。因此,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因此,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结合这些规定予以认定。

三、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

    答:存款的占有归属,是国内外理论均有争议的问题。存款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其二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刘老师认为,不管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存款人都占有债权,因此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款债权转移到行为人存折中,当然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至于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则由银行管理者占有,而不是存款人占有。例如:乙将存款误划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相应现金,应认定盗窃罪。在这种场合,一方面在民法上银行或许不对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据此否认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以为刑法与民法目的不同。另一方面,银行最终没有受到损失,不意味着银行没有损失,而是因为银行立即以减少乙的债券的方式弥补了自己的现金损失。

四、受贿罪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要素还是客观要素。

    答:刘老师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之前或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他人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与财物,就可以是公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表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实际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由于只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既遂,而不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