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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4-2015-1刑法(任海涛老师)课后答疑

答疑时间:2014年12日1日                 地点:3104

答疑老师:任海涛    所在教研室:刑法    职称:讲师

实际参加本场答疑的学生人数:20

实际提问学生人数:5

记录人:江渝

学生对本场答疑的总体反映情况(包括意见和建议):

  本次课后答疑总体反映情况良好,任老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都予以耐心细致地讲解,同学们都反映课后答疑有利于同学们与老师深入交流学术问题,希望以后可以经常开展。

答疑记录:

1. 请问老师怎么区别遗弃罪与虐待罪?

答:两者主要的区别有三点:(1)侵害的对象不同:遗弃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家庭成员。(2)客观表现不同:遗弃罪客观上表现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虐待罪主要是以积极摧残、折磨的作为方式。(3)犯罪的目的不同:遗弃罪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虐待罪的目的是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2.请问老师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

答: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在主观方面,前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致人死亡的结果出现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2)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间接故意杀人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依据,是能防止而不防止。

3.请问老师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妇女、儿童行为与绑架罪的界限是什么?

答:这两种行为形式很相似,但它们属于不同的犯罪,其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企图取得财务的方式和对象不一样:在绑架罪中行为人是以被绑架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筹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有关的其他人索取财物;而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罪行为人并不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不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有关的其他人索取财物,而是通过出卖被绑架人给其他人以取得钱财。

4.请问老师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是什么?

答:两者区别有三点:(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名誉权。(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捏造的是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的行为;后者则是捏造的非犯罪事实而加以散布的行为。(3)主观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中行为人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罪中行为人的意图则是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

5.请问老师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分?

答:当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时两罪容易混淆。此时两者的区别有三点:(1)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未利用则构成侵占罪。(2)看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的时间。职务侵占罪中的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可能产生在合法持有财产之前也可能在合法持有财产之后,如行为人在合法持有财产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侵占罪。(3)看行为人行为特征,职务侵占罪中的行为人常有毁灭、涂改、伪造凭证、账目或其他秘密窃取或骗取行为,行为人要掩饰真实情况。而侵占罪无这些行为,而是公开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