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教学工作» 本科生教学» 教学答疑» 法学院2014-2015-1刑法(陈世伟老师)课后答疑

法学院2014-2015-1刑法(陈世伟老师)课后答疑

答疑时间:2014年11月4日                    地点:3104

答疑老师:陈世伟      所在教研室:刑法     职称:副教授

实际参加本场答疑的学生人数:23

实际提问学生人数:6

记录人:石川

学生对本场答疑的总体反映情况(包括意见和建议):

    本次课后答疑整体反映良好。陈世伟老师不仅为每位提问的同学解答了专业知识,而且在答辩将近结束时对同学们的如何看书和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指导。

答疑记录:

1、请老师谈谈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教唉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2、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健是:(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待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3、只要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是不是就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刑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适用免除处罚情节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被法院实行判处刑罚,包括不认为是犯罪因而没有判处刑罚的情形以及免除处罚的情形。

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区别有那些?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不仅有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往往还有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后者侵犯的则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并且往往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力手段;后者则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后者则以索取债务或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为目的。

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如何区分?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6、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那些?
      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罪的时间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实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关押又脱逃之后;而伪证罪的实施则只能是发生在判决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犯罪的内容不同。窝藏、包庇罪一般是通过藏匿犯罪分子或者作虚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实,使其逃避刑事制裁;而伪证罪掩盖的则往往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犯罪所庇护的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可以是未经逮捕判刑的,也可以是已经判决的犯罪分子;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则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