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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4-2015-1刑法(丁胜明老师)课后答疑

答疑时间:2014年12月23日        地点:3104

答疑老师:丁胜明                所在教研室:刑法    

实际参加本场答疑的学生人数:18

实际提问学生人数:8

学生对本场答疑的总体反映情况(包括意见和建议):

    本次课后答疑整体反映良好。丁老师不仅为每位提问的同学解答了专业知识,而且对同学们的如何看书和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指导。这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答疑。在整个答疑过程中,丁老师对同学们的疑惑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答、与同学们亲切沟通与交流,增进了师生之间的情感,激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

记录人:黄美强

答疑记录:

1.问:抢劫罪中的加重情节“入户抢劫”如何认定?

     答:“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对于这一情节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实际案例纷繁复杂,较难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明确了三点:一是“户”的范围,即“户”要满足供他人居住和与外界相对隔绝两个方面;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需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案例)

2.问: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等相关犯罪应怎样区分,特别是在行为人冒充警察、联防人员的情况下?

     答: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等相似犯罪在定性上较为困难。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这类案例,即行为人冒充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于这种“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等行为,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冒充警察实施这些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一般以招摇撞骗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第二种是冒充联防人员实施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也就是说,冒充这两类人员实施“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等行为的,要区分是否实施暴力以或以暴力相威胁,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想威胁的,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实施暴力以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3.问:怎么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答:盗窃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这两个罪名较好区分,但在某些情况下较难区分。例如,将死者身上的财物拿走的行为、占有缄封物的行为等。在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在于以下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盗窃罪不限于这三种。二是非法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是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盗窃罪是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此外,还有客观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区别。在将死者身上的财物拿走的行为、占有缄封物的行为等问题上,有较多的各不相同的观点。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拿走死者身上财物的行为定性为盗窃,但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以侵占罪认定更合理,因为可对遗忘物进行规范解释,将死者身上的财物纳入“遗忘物”的范围。对于占有缄封物的行为,

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答: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较为容易区分。但在三角诈骗、既有秘密窃取财物又有诈骗的等情况下较为容易混淆。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被害人是主动自愿交付财物还是被动交付财物。在主动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况下,一般定性为诈骗罪;在被动交付财物的情况下,一般定性为盗窃罪。诈骗罪的构造一般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受骗,受骗人因受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下,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分离的。这种情况一般定性为诈骗。在既有秘密窃取又有诈骗的情况下,如待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将钱包调包逃走,冒充购衣试穿偷偷溜走,将被害人骗离财物现场等,应定性为盗窃,因为被害人根本没有交付财物、转移占有的意思。

5.平时我们应该怎样看书,特别是想考研的?

     答:大学期间,看书非常重要。我认为,第一要多看书勤看书。看书活跃一个人的思想、能激发一个人的灵感、能启迪一个人的智慧。所以,平时应该多看书,勤于看书。第二,看好书,看经典的书。看书要有所选择。不能拿到一本书就看,不能囫囵吞枣、一知半解。第三,广泛涉猎各类书籍,开阔视野。看经典的书不等于就不看其他方面的书,相关专业的书籍一定要有所涉猎。视野的开阔性是在广泛涉及相关学科甚至很多专业的基础上形成的。第四,勤于思考。对于看过的书看过的观点,只有自己思考后才会成为自己的知识。对于考研的同学,一定要在广泛涉猎的基础上精看细看专业书籍,对于本专业本学科的各种理论观点要做到相当熟悉,并且要多思考。第五,一定要多写东西,勤于练笔。读过很多书之后一定要把所思所想写下来,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以及科研能力,为研究生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