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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4-2015-1民事诉讼法(吴志伟老师)课后答疑

时间:2014年12月18日19:00—21:00

地点:3104

记录人:梁田

课后答疑主要内容:

学生:吴老师请问 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否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督促程序是否不得适用法院调解?

吴老师: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不适用调解。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否一律不得进行自认,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首先如果这种自认不必然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自认有效;其次,要看被代理人是否在场,即便一般授权但本人在场并不否认,该自认有效咱们国家将“自认”称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将“认诺”称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学生:老师,诉讼代表人提出上诉需要被代表人同意吗?

吴老师:从民诉法的规定看,并没有说诉讼代表人提出上诉需要被代表人同意。从学理看,要看这个代表人诉讼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肯定应该需要全体承认,否则仅对自己有效;而必要共同诉讼咱们国家也采用“承认说”,也需要其他被代表人承认,而大陆法系的观点一人上诉视为全体上诉。

学生:老师,书上说,对于一方当事人在人行道上垒墙从而造成妨碍邻人通行的侵害行为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法院可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求被申请人拆除已建的墙和被申请人维持通道的原有的通行状态。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呢?

吴老师:当然不可以,不属于“四费一金一酬”案件,案件类型不符合要求。

学生:那书上说除了四费一金一酬以外还有先予执行还有其他适应范围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等,那么,如果是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案件,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那能不能申请行为保全?

吴老师:这个就要结合案情看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了,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决定是否许可。

学生:那么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吗?

吴老师:是的,但一般是适用于四费一金一酬案件,且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里。

学生:知道了,老师,还有一个问题,书上写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由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那么商事案件是不是也是呢?

吴老师:是的,重大涉港澳台案件由中院管辖。

学生:老师请问地域管辖中船舶碰撞和水上事故有什么区别啊?

吴老师:水上事故是个上位概念,包括船舶碰撞,还包括触礁、搁浅、船舶沉没、爆炸、污染等等。如果是碰撞,属于特殊的水上事故,适用碰撞的管辖规定,其余事故就用水上事故的管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