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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实施办法

  广大团员青年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青年,做好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的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配合各院党总支更好的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健全我校“推优”工作制度,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根据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关于“推优”工作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推优”对象: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我校团员。

  第二条 “推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入党动机端正;

  2.按要求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政治任务,政治表现良好,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推优资格;

  3.递交入党申请书必须三个月以上;

  4.学习刻苦,成绩较好,在被推荐的前一个学期需无补考;

  5.工作认真,踏实肯干,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6.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组织纪律观念强,其中对受过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待处分撤销或终止后方可“推优”;

  7.表现突出,受院(系)级以上表彰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8.“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活动者或者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9.参加团校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一学年内不得“推优”。

  第三条 “推优”程序:“推优”工作每学年进行两次,时间在每学期初,各团委、直属总支(支部)在本单位的“推优”工作开展前应将工作安排向所在的党总支汇报。“推优”的具体程序具体如下:

  1.首先必须由被推荐者所在的团小组提名,然后由团支部根据该提名进行民主选举,确定本支部的推荐人选,并写出被推荐者的综合表现材料,填写推荐表报送团总支;团总支根据各支部推荐情况,经过初步审查、筛选后,确定被推荐者名单,并将其材料报送院(系)分团委;分团委审查复核后,确定“推优”对象,形成书面的推荐意见,报校团委,同时将被推荐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如对被推荐人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校团委。其中异议虽在公示期内提出,但期间未作处理,公示期满后经查证属实的,推优名额作废。“推优”对象经校团委审批盖章后,再向各院(系)党组织推荐,并转送其材料。

  2.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具体包括学生处、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红色文化创作传播中心的所有成员,各学院分团委下属的学生组织成员,各学生社团的第一、二负责人以及校团委学生干事。注:青年志愿者不包括在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成员中)的“推优”,必须先由被推荐者所在的学生组织民主推荐提名,然后在其所在团支部参加民主选举,如得票过半数可被推优,该名额不占用所在年级的名额,其他程序同上一条款。其中,每学期推优中,校级学生组织的推优比例不得少于该次学生干部推优总名额的50%。

  第四条  “推优”名额分配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新型团组织的推优:

  1.经校团委批准新建立的新型团组织,有权获得推优名额,推优名额的确定由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校团委或者学院团委上报团组织人数,再确定推优名额;

  2.新型团组织的推优名额一律采用浮动名额制,根据团组织上一学期开展工作情况、人员流动情况调整名额分配;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的推优名额可比照新型团组织的浮动名额制,根据该团组织在上一学期的工作情况浮动名额:

  1.获得重庆市级以上表彰、获得通报表扬以上奖励、承办校级以上活动、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活动效果良好,有上述情形者名额可酌情增加5—10个百分点;

  2.被通报批评、参加学校或者市级活动表现不良者,名额酌情减少5—1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该学期推优名额。

  第七条  “推优”纪律:

  各年级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推优”工作,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已确定的“推优”对象,如发生违纪行为,受到院(系)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其政治立场不坚定、政治素养未达要求者,需其参加学校的对外活动或重要工作不完成任务者,则可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在一学年内不得“推优”。对于在学院公示期间所反映的真实违纪情况,学院未予以及时、正确的处理的,校团委将对该名额直接作废,不再进行重选。

  每人每学期只能获得一次推优名额,只能由一个基层团组织推荐入党。若出现同时从两个基层团组织进行推优,校团委将对其中一个推优名额直接作废,不再进行重选。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1年3月1日